新规速递!《台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》即将实施
为加强船舶交通安全管理,保障船舶航行安全,维护水域交通秩序,提高船舶营运效率,防止船舶污染水域,浙江海事局修订了《台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》,将于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安全管理,保障船舶航行安全,维护水域交通秩序,提高船舶营运效率,防止船舶污染水域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》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及规章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台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(以下简称“VTS”)管理区内航行、停泊、作业的船舶、海上设施(以下统称“船舶”)及其所有人、经营人、代理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。
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。
台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“台州VTS”)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和服务。
第二章 船舶报告
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
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
第二十二条 台州VTS应及时向船舶播发气象预警信息和其他有关安全的紧急广播信息。
第二十三条 应船舶请求,台州VTS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、助航标志、水文气象、航行警(通)告等安全信息服务。
第二十四条 台州VTS认为必要的时候或应船舶或其所有人、经营人、代理人的请求,可为其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和协调救助行动。
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船舶航行、停泊和作业安全,台州VTS可向船舶提供信息服务或发布建议、劝告或警告。
第五章 通信与值守
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VTS管理区内航行、锚泊期间,应在下列分区对应的VHF频道上保持值守和实施报告:
(一)海门管理分区,10频道;
(二)大麦屿管理分区,73频道。
任何船舶及人员不得使用VHF10、73频道进行与水上交通安全无关的通话。
第二十七条 台州VTS工作语言为汉语普通话和英语。VHF通话应简明、扼要、清晰,使用标准航海用语。
第六章 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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